依據教育部實習學分認列規定(自114學年度起實施):
各實習課程學分僅能申請一次,不可重複申請,例113-2申請過企業實習(一),則114-2不可再重複申請企業實習(一)學分
📌 寒暑假實習: 寒暑假實習各達 80小時,可申請企業實習 1學分(國稅局/事務所)
📌 學期間實習:上下學期間實習各達240小時,可申請企業實習 3學分
【★溫馨提醒一 】
若同學自行尋找實習單位參與實習(非系上簽約之事務所或公司行號),且須為會計相關職務及實習單位。
⚠️請務必於實習開始前兩個月提供實習單位窗口聯絡資訊,由系上代為簽署實習合約後,方可認列實習學分,
未依規定程序完成者,實習學分將不予認列。
🗂️【實習課程開設】
會計系於每學年:
📘第一學期開設「企業實習(二)」課程
📙第二學期開設「企業實習(一)、(三)」課程
完成實習後,請繳交以下六份紙本文件以完成實習課程,
⏰逾時繳交視同未完成實習課程,無法取得實習學分!
【★溫馨提醒二】
📷 備註:實習心得需附上實習照片。
📨 第2項學生實習考核表與第6項實習機構對學生及課程滿意度表單需由學生交給實習機構填寫並繳回。
📞 有實習相關疑問請洽系辦或聯繫:會計系周助教 03-2655314